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521民初448号之一
原告: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成旭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成旭油气井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7元、保全费3657元,由原告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