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8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商报路商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3431W。
法定代表人吉书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芳,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请求判令:一、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6268元;二、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咨询等各项合理支出3000元。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一、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2470.8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原审判决: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2325.56元。上述应付款项,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双方均已缴纳),由各自负担。
**上诉请求判令:一、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6268元;二、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咨询等各项合理支出3000元。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一、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2470.8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答辩意见为: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已为生效的(2019)粤03民终3169、3170号民事判决作出认定,一审认定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一审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认定是否正确。
经审查,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已为本院生效的(2019)粤03民终3169、3170号民事判决所认定,生效判决所作的认定依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双方确认**自2017年4月10日起年薪为108500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5202号判决认定**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为9171.04元,本院(2019)粤03民终3169号判决对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5202号判决予以维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双方确认的《关于薪酬制度改革和政策补薪情况汇报》附表中数据,**自2017年4月10日起年工资标准为108500元,此前年薪为133518元。结合本院生效判决认定**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为9171.04元的事实,**主张其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应计入医疗、养老保险等扣发的因素,应发工资为10301.26元合符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经核算,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6268元(计算方法:10301.26元×27×2)。根据深劳人仲裁[2019]3624号仲裁裁决,**仲裁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533416元,本院以**仲裁时主张的533416元为限予以支持。**上诉主张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律师咨询等各项合理支出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4130号民事判决的主文为:上诉人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3416元;
二、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双方各缴纳1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双方各缴纳10元),均由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丁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璇(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