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54130号
原告(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原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商报路商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3431W。
法定代表人吉书龙。
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芳,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6268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咨询等各项合理支出3000元。
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不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2470.8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庭审中确认的原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9117.14元,属其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结合深劳人仲案[2019]21797号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告庭审中确认原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情况,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2325.56元(计算方法:9117.14×27×2)。关于律师咨询等各项合理支出费用,原告未能提交有关聘请或咨询律师所支出费用的发票或单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2325.56元。
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双方均已缴纳),由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捷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