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14668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668号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太湖明珠城聆湖苑**106商铺。
负责人:卢虎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商报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吉书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雅芳
书 记 员  尤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