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2民初1789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商报路商报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吉书龙。
原告**诉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映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斯杰
书 记 员 赵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