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0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书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陈寅,社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雄,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秀兰,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闻网)、深圳报业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深圳新闻网、深圳报业集团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新闻网、深圳报业集团辩称:**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新闻网、深圳报业集团向**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217144.8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2、深圳新闻网、深圳报业集团自2017年6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4日为20430.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深圳新闻网、深圳报业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本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由**负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另(2016)粤0304民初25297号**诉深圳新闻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包括:判令深圳新闻网落实深报集团[2012]13号文件及《深圳新闻网转企改制人员分流安置办法》让**享有选择权,该案以**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畴,不予审理,二审(2017)粤03民终15366号予以维持,同时,该案二审认定深圳新闻网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转制改革。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企业在自主进行改制时引发的争议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案**也确认改制是在深圳市委宣传部、中共深圳市深圳报业集团等主持下进行的,结合(2016)粤0304民初25297号、(2017)粤03民终15366号案件的认定,深圳新闻网的改制不属于自主进行,因此**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9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未交纳),如**已交纳,一审法院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文琦(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