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4民初3910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李永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绍鑫,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涛,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负责人:李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思,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益。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春,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梅艳,女,傣族。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涛,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思,被告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梅艳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以“起诉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