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民初3442号
原告:***,女,1995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46747214。
负责人:李华辉,职务:总经理。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3、4、5、8、9楼及附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苇,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光文,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系被告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9M54XP。
负责人:李永庆,职务:经理。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冲工业片区Ⅱ-3号地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莹鸥,女,1985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被告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波,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被告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493H0G。
法定代表人:张正益,职务: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梅,女,1995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系被告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男,1996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被告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云祥,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原告***与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赵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的经济损失59690元由第一被告在商业三者险、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二、三、四被告分担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日12时45分,赵云祥驾驶车牌号云A×××**的重型货车替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运输混凝土过程中,行驶于昆明市西山区G56杭瑞高速时,追尾***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的车辆,致使***驾驶车辆后部损坏,经交警认定赵云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将受损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维修费用7690元,为了生活需求***租赁了与受损车辆同级别的车辆使用,租赁费用52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案涉事故受损车牌号为云A×××**车辆的所有权人系刘应权,并非本案原告***。本案中,原告李新璇诉请的车辆修理费7690元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经进行过赔付;对于原告***诉请的租车费52000元,应当由车辆所有权人刘应权进行主张,***并非车辆所有权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此,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赵云祥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天坤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赵云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夏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