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3民初4811号
原告:句容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江苏某防护设备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某。
原告句容某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江苏某防护设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防护设备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防护设备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某房地产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某防护设备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