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9997号之二
原告:***,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女,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李朝浪,男,2001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圆,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93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焘,无锡市滨湖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县城胜利村陵北组(高新产业园)1.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98366044X。
法定代表人:潘明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钟书路99号国金中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45950413。
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成,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君,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关于原告***、***、李朝浪与被告***、**、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九龙仓(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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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国元
人民陪审员 徐 健
人民陪审员 窦登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丁舟扬
书 记 员 周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