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3民初898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明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平,江苏屹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寒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史 新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