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3001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文,建湖县高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严桥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庞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曾书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珊雪
书 记 员 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