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9400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9400号
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众安桥村16组。
法定代表人:周德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县城胜利村陵北组(高新产业园)1.2,3.4。
法定代表人:潘明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琦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保全费617元,合计1263元,由原告苏州市诚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成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玮芝
书 记 员 苏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