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中建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2民初1207号

申请人: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安镇永定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丰平,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50283783T。

担保人:冯建国,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申请人:中建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南山大道1153号天源大厦A栋1104。

法定代表人:肖悦,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39452。

申请人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53100元。担保人冯建国用其名下的(固房权证固房权字第××号)位于固安县房屋一套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建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31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冯建国名下的位于固安县房屋一套(固房权证固房权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艳桥

书 记 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