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2民初2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镇永定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50283783T。
法定代表人:李丰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5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2334313J。
法定代表人:郑铁军
原告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冀1022民初2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并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其被告账户资金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的同时亦提出要求解除对被告账户资金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了(2022)冀1022民初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账户资金的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艳桥
书 记 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