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2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镇永定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50283783T。
法定代表人:李丰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5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2334313J。
法定代表人:郑铁军
原告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原告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安卫玲
书 记 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