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22民初205号
申请人: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安镇永定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丰平,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50283783T。
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5段**。
法定代表人:郑铁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2334313J。
原告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数额为120000元。申请人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李丰平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京EF××**)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安通号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铁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
二、查封李丰平所有的中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京EF××**)。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艳桥
书 记 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