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3财保592号
申请人:淄博资鑫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钟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绍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资鑫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170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3170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05元由申请人淄博资鑫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