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安维盛电力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437号

申请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邵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49196173D

法定代表人:王腾,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安维盛电力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公园街道昌国路111号鲁中五金机电城东区G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4JNH3F

法定代表人:郑宪刚,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安维盛电力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银行存款7836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安维盛电力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银行存款7836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804元,由申请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