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邵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49196173D。
法定代表人:王腾,负责人。
原审被告:赵媛,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雪利
审 判 员 郭 鹏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 戈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