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18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邵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49196173D
法定代表人:王腾,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184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26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78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淄博腾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腾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