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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郑区汉山街道办厚道劳务服务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262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汉台区宗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郑区汉山街道办厚道劳务服务队。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十建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郑区汉山街道办厚道劳务服务队、陕西建工十建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计603元,被告南郑区汉山街道办厚道劳务服务队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