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2626号
原告:***,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汉台区宗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郑区汉山街道办厚道劳务服务队。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十建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郑区汉山街道办厚道劳务服务队、陕西建工十建汉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计603元,被告南郑区汉山街道办厚道劳务服务队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 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