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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民终4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被上诉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及地位不对等的天然优势,令上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原审判决未查明上诉人实际工龄,未综合判断被上诉人所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是否符合其股东大会决议。综上,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隐瞒重大信息并采用胁迫手段,应依法补足差额。 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已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达成协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98079.28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甲方: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乙方:***。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现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相关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经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双方于2018年7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甲方依法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乙方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费、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待遇及其他全部福利等,共计人民币121700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柒佰元整)。(以下简称“上述款项”)三、甲方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如乙方未完成工作交接,支付日期顺延至工作交接完毕。四、乙方取得上述款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五、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至2018年7月,因此产生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六、乙方确认知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认可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书后,双方消灭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再无任何争议,乙方不再提出以甲方为相对方的仲裁或诉讼,亦承诺不会再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甲方主张权益,否则自愿返还上述全部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七、乙方保证不对外透露本协议所涉内容,否则,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9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19]第24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中明确“乙方确认知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认可在双方签署本协议书后,双方消灭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再无任何争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故***、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在签订该协议书后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及参照相关劳动政策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其在签订协议时违背真实意愿,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认定上诉人在签订协议后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