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民申1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4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中钞公司宣布解散时,在未与***协商的情况下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顾***切身利益,采用欺骗方法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补偿***162100元。***工龄37年,中钞公司拖欠***工龄补偿金、带薪年假、中夜班费、超时工资、工龄工资,且欠缴养老金、公积金达15年之久。因此,《协议书》依法应当被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钞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协议书》,对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主张其受中钞公司欺诈而签订《协议书》,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判决认定《协议书》有效,对***关于撤销《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双方在协议书中对工资、加班费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中钞公司给付199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拖欠的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差额缺乏依据。关于***主张的因公司注销解散产生的各项补偿金差额问题,因另案已经对其该项诉讼请求进行过审理,故原判决以重复诉讼为由对***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