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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4民初263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春                                二○二0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