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24民初1215号
原告:靖边县宁条梁镇枣园**砖厂
法定代表人**,系砖厂负责人。
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伟华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女,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宁条梁镇枣园**砖厂与被告靖边县伟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靖边县宁条梁镇枣园**砖厂负责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宁条梁镇枣园**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收取584元,由原告靖边县宁条梁镇枣园**砖厂承担。
审判员常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