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1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鑫源盛康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墨林,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青,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炜。
申请人陕西鑫源盛康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9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110530.63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110530.6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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