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930号
申请人: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99140969J。
法定代表人:刘燕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墨林,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青,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QGJ95C。
法定代表人:赵炜。
申请人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逸翠园支行账号为10xx71内的存款110530.63元。保全标的为110530.63元。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10530.6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逸翠园支行账号为1xx45771内的存款110530.6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2元,申请人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李 璐
9161011209914096991610131695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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