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源盛康建工有限公司

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2民初1796号
原告: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0969就。
法定代表人:刘燕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墨林,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青,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QGJ95C。
法定代表人:赵炜,总经理。
原告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墨林、杨青青,被告法定代表人赵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530.63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照金干部管理学院真空锅炉安装合同》,约定货款共计16.5万元。此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经催要支付货款6.5万元,剩余货款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
被告辩称,案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后支付合同全款。2020年1月23日,其在原告未依约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向原告支付了6.5万元,但原告仍向其开具发票,导致其无法及时支付剩余价款。因被告违约在先,故其不应支付任何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在与其沟通后,未依约支付货款,竟然先行提起诉讼,故其不应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相关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10月8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委托方)签订《照金干部管理学院真空锅炉安装合同》,约定委托方将2台2吨燃气热水冷凝式锅炉的全套安装工程交于委托承包方承接安装;2台2吨燃气热水冷凝式锅炉安装包工包料总费用为16.5万元含13%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安装完毕后,开具发票后付合同全额款项16.5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即进场施工,并施工完毕。原告主张约于2019年11月19日完工。被告主张,案涉设备于2019年10月28日调试,但因案涉设备系特种设备,需办理燃气手续,2020年1月业主方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款时其提出先支付6.5万元,待原告开具发票后立即支付余款,原告未开具发票。
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被告开具发票并于同日交付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照金干部管理学院真空锅炉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可证明其履行了约定安装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安装费。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0万元,被告对此亦予认可,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安装费于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后支付,原告在本次诉讼之前并未向被告开具发票,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在原告本次诉讼之前并未满足,故原告主张的发票交付前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此后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10万元。
二、被告陕西华拓新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陕西盛康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保全费10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671元、保全费587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54元、保全费485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