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4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吉安路西段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新大唐金属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就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多次进行协商,但尚未达成一致,目前仍在积极促成执行和解过程中,还需要一定的协商期限,故请求法院对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4)陕0304执20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立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