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10号
原告: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3AH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欣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6号副2号都市明天酒店5楼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6710721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欣旺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计2352元,由原告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