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4民初1014号
原告: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宝鸡晟亿鑫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晟亿鑫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