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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5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新大唐金属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3AH8F。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47号西铁温泉小区17幢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0971Y。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0年1月4日,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陕0303财保4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13891.48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2022年8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令 烨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