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469号 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新大唐金属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3AH8F。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47号西铁温泉小区17幢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40971Y。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0年1月4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13891.48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忠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013891.48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令 烨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