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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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1996号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大唐金属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钟军贤,任执行董事。
被告:***,住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64元、利息106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达成钢结构加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承建商业用房钢结构加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从2017年9月11日开始在原告公司院内加工,同年9月26日完工,加工费共计350064.56元,被告已付250000元,余100064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位于陕西省陇县,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本案至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冯勤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申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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