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嘉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718号
 
原告: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底店村新大唐金属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3AH8F。
法定代表人:钟军贤,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北路80号爱博苑小区第11幢1单元8层108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83591491F。
法定代表人:龚永学,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宝鸡嘉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任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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