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3民初1738号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大唐金属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3AH8F。
法定代表人:钟军贤,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灏,陕西众致(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4562228G。
法定代表人:史益敏,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任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