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麻某;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张某;中铁二局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222民初3095号 原告:麻某,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麻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张某、第三人中铁二局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麻某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麻某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麻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5元,由麻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