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门头沟石龙**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高头寺村(李高乡高头寺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012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65770.62元(含申请执行费14908.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