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终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七民催字第20012号
申请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一水,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闫拴会,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申请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的票号为1040005224537779、出票人为北车兰州机车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104008527893、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兰州市七里河支行、收款人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账号为1100104660005601****、开户银行为建行北京静安庄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27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亦汭
审 判 员  豆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