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303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一幢5A-90。
法定代表人李毅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桥头村。
法定代表人文家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立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