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7号华世隆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民生,男,汉族,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
被告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工业园区108国道南谷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其他诉讼费160元,共计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齐三虎
审判员  韩海兰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