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民初18号
原告: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高新区乐高大道2号。
代表人:乐山市华威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徐洪,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济英,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睿,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0840490。
法定代表人:李毅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作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11元,减半收取计4456元,由四川新光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荣
审 判 员  李逾婧
人民陪审员  毛文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