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德高洁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石龙南路6号1幢5A-90,。
法定代表人李毅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屯留县康庄工业园区高头寺村(李高乡高头寺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012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265770.62元(含申请执行费14908.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申志勇
审判员  李晋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