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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12民初2860号 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思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21元,由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