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12民初2865号
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梅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思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90元,由原告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