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3618号
原告: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经营者:***,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如***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如***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