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2民初1079号之一
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新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056675701B。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军,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坨墩村2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945538616。
法定代表人:梅星,执行董事。
在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8元,由南通三宸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陶书林
书 记 员 濮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