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良,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世纪大道198号世纪财富中心19层。
法定代表人:梅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志杰,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通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2年5月24日,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和解而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计10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凯
审 判 员  顾 华
审 判 员  姜安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益飞
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