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2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南通家纺城五洲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于广峰,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第三人: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开发区金桥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于广峰、南通正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9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9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